(2016)苏0111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水华与被执行人陈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水华,陈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魏水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陈玉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魏水华与陈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魏水华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陈玉虎负担。因被执行人陈玉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水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玉虎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车辆未反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玉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0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玉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玉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