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三平、徐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平,徐飞,李柏林,通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三平,女,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徐飞,女,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李柏林,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通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2区216-217室)。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三平、徐飞与被执行人李柏林、通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12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三平、徐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湛仲字第129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