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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949号原告: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