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鸽飞与边海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鸽飞,边海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168号原告:唐鸽飞,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海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唐鸽飞与被告边海平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鸽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唐鸽飞负担。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