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鸽飞与边海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鸽飞,边海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168号原告:唐鸽飞,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海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唐鸽飞与被告边海平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鸽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唐鸽飞负担。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