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岞分社与张靖明、张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91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岞分社,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大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1576R。代表人:柳安忠,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阳,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安溪县。被告:张靖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聪聪,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惠东,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靖南,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岞分社与被告张靖明、张聪聪、张惠东、张靖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时未将保证人张秀珠列为被告造成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岞分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岞分社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