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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雪莲、吕高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雪莲,吕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秦雪莲,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吕高潮,男,1974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雪莲与被执行人吕高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秦雪莲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闭天平审判员  林荣海审判员  农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