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水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水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水兰,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泰顺县,现住泰顺县。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5月16日被泰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犯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水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水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水兰租下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四弄7号房屋。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水兰容留黄某和代燕(均已行政处罚)两人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4人次,并从嫖资中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水兰被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郭水兰在容留卖淫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水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代燕、林明快、蓝某、雷某、毛某、戴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频及说明;抓获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水兰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水兰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水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水兰犯罪期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郭水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水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郭水兰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蜀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