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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玉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50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玉波,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韦玉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韦玉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韦玉波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5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