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吴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吴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94号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小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兰卫,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某甲,女,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史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吴某甲与丈夫崔磊共同委托别艳楠办理被申请人吴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签订后,别艳楠提出退回申请人购房定金,拒绝办理出售房屋相关手续。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6万元现金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某的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吴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幢X单元X室(建筑面积442.0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