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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润梅与乔小霞、孙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梅,乔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612号原告:张润梅,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乔小霞,女,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张润梅诉被告乔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润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原告预交523元,退还原告张润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丹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