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何小红与被执行人李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红,李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红,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委托代理人:覃业钊,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小红的丈夫。被执行人:李东琼,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红与被执行人李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小红借款本金270000元、垫付的执行费40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2月17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院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2020元。经查询,除了本院另案【执行案号为(2017)琼90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为覃业钊(即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丈夫)】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李东琼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131××号;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割】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法院解除其名下的担保财产即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琼CB13××】的查封【查封案号为(2016)琼9002财保4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琼90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何小红名下的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琼CB13××】的查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蒙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