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正华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正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抓获,于2017年4月1日被深圳市蛇口港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华犯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正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正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正华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李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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