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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铁壮与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壮,景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铁壮,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雪荣,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铁壮与被执行人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雪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铁壮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景雪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雪荣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景雪荣所有的手表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景雪荣的所有的手表一部,价值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帅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