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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博、布爱全与洛阳市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博,布爱全,洛阳市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42号案外人:李建华,女,满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董博,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布爱全,女,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洛阳市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社子。董博、布爱全与洛阳市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李建华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对本院查封并欲拍卖宜阳县北城区滨河路南侧“滨河·万嘉花园”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不服。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拍卖,并解除对其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建华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其上载明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李建华的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书芳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沈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二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