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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16号原告:徐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韩某,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5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