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16号原告:徐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韩某,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15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