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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温州市建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温州市建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盐城金汇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则林,黄怀,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负责人:泮晓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建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站前东小区站前商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则林。被执行人盐城金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吴蔚海。被执行人黄则林,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黄怀,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黄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建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盐城金汇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则林、黄怀、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建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盐城金汇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则林、黄怀、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