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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晓云与牛运红、穆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云,牛运红,穆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46号申请人孟晓云,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牛运红,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穆学平,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孟晓云申请执行牛运红、穆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晓云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牛运红、穆学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孟晓云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牛运红履行案款50650元,给付申请人孟晓云500**元,结算执行费6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