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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创星科技有限公司、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创星科技有限公司,邓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022号原告: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8号5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53685H。法定代表人:吴高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梅,公司职员。被告:三明市创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9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1368674K。法定代表人:邓斌。被告:邓忠,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创星科技有限公司、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