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艾英环与顾涛、刘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英环,顾涛,刘春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民初1516号原告:艾英环,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鑫,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刘春苗,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艾英环与被告顾涛、刘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英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鑫到庭参加诉讼,顾涛、刘春苗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艾英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顾涛偿还艾英环借款6.6万元;2.刘春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顾涛、刘春苗承担。事实和理由:顾涛于2013年5月5日向艾英环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艾英环急于用钱向顾涛所要欠款,顾涛及刘春苗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刘春苗是顾涛的配偶,依法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顾涛、刘春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艾英环与顾涛系亲属关系。2013年5月5日,顾涛向艾英环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年初,顾涛给艾英环补签了借据和收条,并将利息一并写入,载明借款金额为6.6万元。顾涛至今未还款。另查明,顾涛和刘春苗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8月11日登记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收条、录音光盘、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根据艾英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艾英环与顾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艾英环诉请的还款数额应否支持;三、刘春苗应否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本院认为:一、艾英环提供了顾涛出具的借条、收条以及二人的通话录音应以证实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在庭后与顾涛取得联系,顾涛对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表示收到了5万元借款,借条上的多出来的1.6万元是利息。故根据现有证据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确认艾英环和顾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借款之日2013年5月5日至今已四年有余,借款本金为5万元,利息1.6万元,则年利率不足8%,未超过法定标准。现艾英环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6.6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顾涛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三、顾涛与刘春苗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顾涛和刘春苗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涛、刘春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艾英环借款本息6.6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顾涛、刘春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