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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吕惠仙、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惠仙,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吕惠仙,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沈玉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惠仙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惠仙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6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田 芳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