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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富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世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富雄贸易有限公司,张世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富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12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99937U。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庭,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夫,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富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世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中富雄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张世庭与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书》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因上诉人未在该协议书上签章,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原审法院自行追加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和法定程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三、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亦为该《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书》的当事人,受该约定约束。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