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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新贵、尹伟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贵,尹伟军,尹伟金,史海强,王立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贵,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伟军,男,汉族,1973年9月4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伟金,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强,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王立勤,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王新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新贵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新区,属于高新区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