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马建辉与王景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辉,王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83-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辉,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景有,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小区3号楼1单元4楼14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辉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景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申请执行人王景有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小区3号楼1单元1402室(产权证号09211号)楼房一处,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景有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小区3号楼1单元1402室(产权证号09211号)楼房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