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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周钢与孙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周钢,孙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17号原告:蔡周钢,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孙明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蔡周钢与被告孙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