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张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军,张淑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53号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丰,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学军,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淑英,女,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军、张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学军、张淑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张学军、张淑英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退回,本院也无法找到张学军、张淑英的具体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