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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文彬与吴运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彬,吴运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83号原告:赵文彬,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赵文彬姐姐)。被告:吴运洪,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芝。原告赵文彬与被告吴运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赵文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赵文彬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彬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