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阳永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永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永贤,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4年10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永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永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3日18时许,陈某通过电话方式,与“阿元”(另案处理)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石步街11号对开路边交易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欧阳永贤受指使,去到上述地点,贩卖0.03克海洛因给陈某。交易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欧阳永贤及购毒人员陈某,从二人身上分别查获毒品、毒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永贤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成分鉴定意见,被告人欧阳永贤的户籍证明,现场尿液检验报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永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阳永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累犯。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欧阳永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永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购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方式,与“阿元”(另案处理)约定,于2017年5月13日晚上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石步街11号对开路边交易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欧阳永贤受指使,去到上述地点,贩卖0.03克海洛因给陈某。交易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欧阳永贤及购毒人员陈某,从二人身上分别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永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永贤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成分鉴定意见,被告人欧阳永贤的户籍证明,现场尿液检验报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03克已被全部取样送检。该项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取样笔录一份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永贤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永贤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永贤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永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欧阳永贤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欧阳永贤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永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