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襄与巴子明、张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襄,巴子明,张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03号原告:梁襄,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子明,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保安,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粱襄诉被告巴子明、张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粱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粱襄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粱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3元,减半收取5616.5元,由原告粱襄自愿承担。余额5616.5元,退还原告粱襄。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