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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334号申请人王继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生与被执行人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了结,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彻底结束,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