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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李平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平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3490号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在水一方8-1-102。法定代表人:刘卫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平安,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县。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峰、被告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佣金82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由儒房地产金抗抗带领客户刘聪看了李平安所有的在水一方一期16号楼3-201室住房,商定好550000元价格,刘聪向李平安支付了20000元定金,李平安出具了收条。因李平安违约,刘聪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李平安支付给刘聪30000元,定价收条约定违约方支付8250元佣金,应由李平安支付8250元的佣金及诉讼费。被告李平安辩称,合同上我们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我们支付佣金没有理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告方职工金抗抗带领客户刘聪对被告李平安所有的位于在水一方一期16号楼3-201室住房观看,4月8日被告李平安书写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刘聪先生购房定金贰万���整(¥20000),房屋坐落在水一方一期16号楼3-201室,总房价伍拾伍万元整(¥550000),买方银行贷款。若该房屋不满五并且不唯一而存在个人所得税,该税由卖方承担。若买方违约,定金不收回。若卖方违约赔偿买方肆万元整(¥40000),违约方赔偿儒房地产总房价1.5%的佣金。过户费由买方承担,卖方积极配合过户。收款人:李平安”。2017年4月19日,刘聪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李平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月14日刘聪与李平安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内容为“被告李平安于2017年6月14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30000元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本院认为:被告李平安与刘聪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主要条款,且被告与刘聪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调解解决,房屋买卖合同事实已解除,作为���合同的原告与被告李平安及刘聪间是一种居间行为,在居间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承担佣金的内容,但未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后谁承担佣金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卖方原告违约承担佣金的请求,因原告举不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故应驳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县儒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