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张满义、张文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张满义,张文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271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赵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被告:张满义,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文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大地财险亳州公司)诉被告张满义、张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财险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张满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满义、张文杰支付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垫付的3万元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满义、张文杰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文杰于2014年3月3日向大地财险亳州公司投保交强险,被保险车辆为皖S×××××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2014年10月25日15时00分,张满义醉酒驾驶上述车辆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根据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亳公交认字[2014]第01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满义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冯学兰、陈丽娜、陈萌、宋现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万元,且保留对张满义、张文杰的追偿权。经大地财险亳州公司与张满义、张文杰多次协商行使追偿权均未果,故起诉。张满义辩称,我不知道(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43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三万元时也没通知我。其实我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协议,赔付受害人十万余元。张文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文杰于2014年3月3日向大地财险亳州公司投保交强险,被保险车辆为皖S×××××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2014年10月25日15时00分,张满义醉酒驾��上述车辆与冯学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根据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亳公交认字[2014]第01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满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冯学兰等人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冯学兰、陈丽娜、陈萌、宋现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0000元,且保留对张满义、张文杰的追偿权。后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将上述30000元赔付给冯学兰、陈丽娜、陈萌、宋现英,其与张满义、张文杰协商行使追偿权未果。本院认为:张满义醉酒驾驶皖S×××××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冯学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受害人冯学兰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大地财险亳州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大地财险亳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冯学兰等人30000元,其有权向侵权人即张满义主张追偿权,故对大地财险亳州公司请求张满义支付其垫付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文杰并非实际侵权人,其不承担支付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满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满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