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973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7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审 判 长 金增军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