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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973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7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审 判 长  金增军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