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巴桑卓玛、巴桑卓玛与被告洛桑顿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等与洛桑顿珠、洛桑顿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桑卓玛,洛桑顿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133号原告:巴桑卓玛,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桑顿珠,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巴桑卓玛与被告洛桑顿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巴桑卓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桑卓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