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林达与李健、马月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达,李健,马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927号原告赵林达,男,42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李健,男,4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马月庆,男。2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达与被告李健、马月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林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林达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纪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