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莉鹏申请执行温佳宝、李震鹏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鹏,温佳宝,李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56-1号申请执行人:孙莉鹏,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佳宝,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震鹏,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佳宝、李震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46355.69元(含赔偿款45769.69元,执行费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