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双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丰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双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丰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瑞威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丰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瑞威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丰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瑞威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一七年八月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