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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龚国强与林道水、马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强,林道水,马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950号原告:龚国强,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道水,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俊,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国强诉被告林道水、马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龚国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林道水的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龚国强负担。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