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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彬、徐同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彬,徐同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彬被执行人徐同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7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同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同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同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同同(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君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