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彬、徐同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彬,徐同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彬被执行人徐同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7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同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同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同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同同(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君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