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业局与韩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林业局,韩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37号异议人梨树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局长。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丽与被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梨树县林业局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梨树县林业局称,本院在执行韩秀丽与梨树县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03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对梨树县林业局银行账户资金88000.00元予以冻结。异议人梨树县林业局认为,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系国家拨付造林补贴、防火专项资金,并非单位资金,请求解除对该账户资金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韩秀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76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03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银行账户资金88000.00元予以冻结。梨树县林业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冻结款项系专项资金,并提供造林补贴、防火专项资金台账,以上两项专项资金分别为3992000.00元、450000.00元。本院审查过程中通过调取异议人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从2017年1月5日到2017年7月20日的支付款项中有造林补贴、防火专项资金、办公经费、差旅费、工资、建站费、水电费、燃油费、保险费等多种费用,该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后,仍有多笔往来支出费用,经和银行核对该账户系异议人基本账户。截止2017年7月20日该账户余额为5721881.92元。本院认为,梨树县林业局基本账户内尚有存款,其所提供本院冻结88000.00元为专项资金的证据不充分,本院无法确认,故其异议主张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梨树县林业局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