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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层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层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层层,男,1989年5月2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农民,住惠水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层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层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13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孙层层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三岔河路口处将一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被惠水县公安局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身上搜出刚从被告人孙层层处购得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重,净重0.48克)。2017年4月26日,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7)310号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孙层层贩卖给陈某的疑似冰毒一包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孙层层系吸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层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通话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层层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层层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孙层层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及对被告人孙层层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层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