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平罚金案件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同彬,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周平,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刑终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周平被处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