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桂华与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华,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359号原告:贾桂华,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被告:陈阳,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贾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给付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的2%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阳2015年4月1日向原告贾桂华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经多次协商被告陈阳尚未归还此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在法院通知原告补正后,原告未进行相应补充,被告仍不明确,对原告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