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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飞与赵永宏、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永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飞,赵永宏,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永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飞,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宏,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帝豪大厦十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6007379574413。法定代表人马海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书,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杜飞因与被上诉人赵永宏、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永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飞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2866.5元,由上诉人杜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  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