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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力与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3342号原告王力,身份证号2301221960********,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长安校*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发,身份证号2301221967********,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大发奶牛养殖场个体业主,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老营村*组。原告王力与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被告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力诉称,2016年9月10日被告因经营奶牛场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此笔借款由被告张发给原告王力出具了借条。现被告违约不予偿还借款,为此诉诸法律,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发辩称,被告对向原告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2016年9月10日借条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发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还清。被告张发未提交抗辩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一、二认为没有异议。因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此笔借款由被告张发给原告王力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借王力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用于饲养场使用,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日还清,如不还清,用现有黄牛订账。张发,2016.9.10。”被告张发抗辩原告的此主张属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及使用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至今未给付,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欠原告王力借款本金1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被告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苏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