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骆武起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武起,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骆武起,男性,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骆武起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存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