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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苗文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远利,韩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13号原告:苗文支,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远利,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韩春艳,女,成年,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文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远利、韩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文支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文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文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苗文支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毕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