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762号原告:李某。被告:雷某。被告: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雷某、蒋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