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连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90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连某,女,50岁,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