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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793黄启伦与吴凤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伦,吴凤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793号原告:黄启伦,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吴凤琴,女,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312号海陆研发大厦二楼。负责人:钱伟。原告黄启伦与被告吴凤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启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启伦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