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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恒、李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顺兰,田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59号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洁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兰,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田恒,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恒、李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