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恒、李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顺兰,田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59号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洁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兰,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田恒,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恒、李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微信公众号“”